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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芬太尼类物质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4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标志着我国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国务院新闻办于同日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相关情况。

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介绍,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相比,符合“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等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上述列管物质如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规定予以调整。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王贺胜指出,我国严谨、科学地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时飞表示,毒品管制的目的,除严防滥用外,还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合法医疗需求的影响,减少对临床必须使用的影响。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的论证过程中,充分评估论证了整类芬太尼物质具体品种和潜在的合法用途,科学鉴定芬太尼类物质涵盖的范围。同时,制定了例外规定,如果发现芬太尼类物质有其他合法用途,可以及时在非药用目录和药用目录之间动态调整。 (首席记者 刘志勇)

来源:健康报网

作者:刘志勇

编辑: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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