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元一瓶的绵竹大曲换个酒瓶,摇身一变,就成了800多元一瓶的“五粮液”。昨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伍某平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短短3个多月,3名被告人就仿冒了300多件五粮液、国窖1573、酒鬼等高档白酒,总价值120多万元。
租用民房做假酒
常德澧县的伍某平听说有老乡做假酒发了财,便想效仿。2017年年初,他决定假冒市场上热销的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湘窖、酒鬼等高档白酒,对外销售谋利。
伍某平租用雨花区黎托街道合丰村的一处民房作为制假窝点,以按件计酬的方式雇佣被告人熊某浩、陈某湘夫妻为他制作假酒。熊某浩、陈某湘明知伍某平雇佣他们是做假酒,为了赚钱,仍按照伍某平的安排,在制假窝点内从事灌装白酒、张贴标识等非法加工行为。
伍某平以废品回收为名,以几元到10多元一个的价格,收购五粮液等品牌白酒的空酒瓶,从龚某平(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购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的商标、标识和外包装,并从市场上购买绵竹大曲等普通品牌白酒用于勾兑、灌装成五粮液等品牌的高档白酒,以上制造假酒的原材料均存放于制假窝点。
3个多月制售假酒300多件
熊某浩、陈某湘按照伍某平的要求将空酒瓶清洗干净,用几元一瓶的绵竹大曲等品牌的白酒灌装至五粮液等品牌空酒瓶内,再用封口机将酒瓶封口,最后贴上假冒五粮液等品牌的商标、标识。伍某平每天晚上将熊某浩、陈某湘制作的成品假酒运走,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将假酒销售至江西等地。
截至2017年4月23日,伍某平安排熊某浩、陈某湘制作了148件五粮液、44件国窖1573、60件剑南春、50件酒鬼、20件湘窖。上述假酒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计算,总价值120多万元。
2017年4月23日晚,民警抓获被告人熊某浩、陈某湘,扣押了假冒五粮液成品白酒2瓶,扣押湘窖等品牌的高档白酒空酒瓶,扣押用于勾兑、灌装的金泸州酒等品牌白酒,扣押过滤网、塑料漏斗、电吹风、打钉器具及熊某浩用于记账的笔记本等物品。
案发后,3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熊某浩、陈某湘退缴了非法所得1.5万余元。
不服一审,二审未判
2018年8月27日,雨花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伍某平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1万元;判处被告人熊某浩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某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伍某平等人不服上述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昨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
庭审现场,伍某平称,自己是以500元到200元一箱的价格销售这些假酒,总共才获利13万元左右。法院量刑的却根据真酒的市场价格来计算(120多万元),几乎是他获利的10倍,这不妥当。
当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宣判。
律师说法 货值金额按真品市场价计算
“法律是依据制假售假者造成社会危害的金额来计算的。”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说,依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其中,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编辑:吕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