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网时刻1月28日讯(通讯员 郭新辉)近日,长沙县安沙镇安全综合监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该镇毛塘社区(原长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某家自建轻型钢架棚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仓库东北角存放有某品牌木器漆9KG套装352件,外包装有“三类易燃液体”标志。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该仓库为单层轻质钢架结构,仓库内无必要的防火防爆设施,隐患突出,根本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工作人员刘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刘某某表示,这352件油漆系长沙市某建材公司存放,并提供了该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注册地为长沙市雨花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显示,许可范围为聚酯树脂涂料、硝基涂料、涂料用稀释剂,发证机关为长沙市雨花区安监局,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证件有效期限为2018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8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该公司将危化品异地经营,且涉嫌违法存放危化品。为此,执法人员立即对其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进行调查询问。
邹某某表示,因生产厂家促销活动,公司购置大批油漆,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地方存放,前几天开始租用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张某某家自建轻型钢架棚作为仓库储存,并安排专人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当公司在高桥大市场的经营门店有客户订货时,就由仓库这边送货至经营门店交给客户。
邹某某承认,租用的仓库为普通钢架结构,不能作为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使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规定,长沙县安监局对该公司存放在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张某某家自建轻型钢架棚仓库的352件木器漆予以扣押。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长沙县安监局对长沙市某建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来源:红网
编辑:苏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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