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4日讯 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承担邓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多元。
今年5月6日上午,家住宁乡市某小区的邓女士正在小区大门口散步。突然间,小区主大门门楼墙壁上的瓷砖发生脱落,正好砸中了她的头部。小区邻居见状后,及时将她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医生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15天的住院治疗,邓女士为此花费了3万多元医疗费,后被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邓女士出院后,就理赔一事找到物业公司,却是不欢而散,双方对簿公堂。
在法庭上,邓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在维护小区的过程中,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包括外墙砖在内的设施设备是否有安全隐患尽到注意、提醒等合理义务。自己之所以被砸伤,是物业未尽到其管理责任和及时修缮所致。
对此,物业公司则认为已尽到了物业合同所约定的维护管理等相关义务,邓女士受伤系不可抗力造成的,属于意外事件,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对小区物业共用部分维护、修缮、服务、管理的义务。小区门楼属于物业共用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排除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因其怠于履行,以致发生本次事故,故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黄俊峰 江晓辉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编辑:唐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