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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两年租金,购了新房还占着公租房

本报10月17日讯 昨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违规侵占公租房案,判处曹某在五日内腾退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曹某是浏阳市西正社区居民,因住房困难于2010年初向市住保局申请住房保障。同年1月30日,市住保局将禧和小区2栋3单元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曹某居住,并与其签订了《浏阳市国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个月110元。可从2016年起,就一直拖欠着租金。浏阳市住保局工作人员调查得知,曹某妻子已在浏阳市城区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2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曹某家庭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2018年8月10日,浏阳市住保局向曹某下达了《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要求其在8月24日前主动腾空房屋。曹某迟迟不肯退房,浏阳市住保局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曹某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支付两年的租金3630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曹某在租赁期内另行购买住房,已不符合租赁公共租房的资格条件,且租赁合同已到期,并长时间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对于曹某提出的装修补偿抗辩意见,应以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为依据,对该意见不予采纳。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陆瑶 张丹枫

编辑:唐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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