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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角色”名不副实,9岁孩子状告影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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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张杨

湖南日报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文天娇

父亲替9岁儿子小轩支付12800元,在一部电影中出演“一号角色”。影片播出后,小轩只有三个镜头和一句台词。

不满儿子角色定位,父亲以法定代理人名义,将影业公司告上法庭。

9月2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影业公司退还小轩6800元。

交费万余元参演“一号角色”

去年6月,湖南某影业公司对外公开选拔小演员,参演网络电影《神奇的熊孩子》。

在家人的鼓励下,今年9岁的小轩参加选拔,顺利过关,后与影业公司签订《演员签约协议》。

依据协议,小轩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跟组拍摄时间为三至五天,具体根据角色定位安排;影业公司保证提供小轩及一名监护人在电影拍摄期间的食住行,及小轩保险与角色定位培训费用,小轩则须向影业公司支付12800元的费用。

今年1月,父亲陪同小轩到浙江横店影视城拍电影。

6月1日,电影《神奇的熊孩子》首播。小轩发现,在72分钟影片中,他出现的正面镜头只有3个,台词仅1句,“一号角色”名不副实。

小轩父亲认为,影业公司采用格式条款与他签订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欺诈,遂代理儿子将影业公司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要求返还其演员签约费12800元;并赔偿其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500元。

影业公司认为,该公司与小轩签订的合同与一般演员演出协议不同,合同约定的电影中所有角色饰演者均为儿童,无任何参演经验,且系自己出钱请人拍摄电影,与一般影视作品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不能按照常理理解合同中的“一号角色”。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6800元

天心区法院审理查明,为拍摄《神奇的熊孩子》儿童网络电影,影业公司与参演的66名小演员签订3种不同类型合同。根据角色不同,交纳费用也不同。根据影业公司提供的演员名单,其至少与29名儿童签订了《演员签约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号角色”有相应标准或行业习惯,故“一号角色”演员系约定不明,应对其予以明确。对“一号角色”演员的理解,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常理来理解。日常生活经验中,社会公众理解的“一号角色”,显然是主要演员,故本案中的“一号角色”应依常理来理解为“主演”。

另查明,被告承担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拍摄期间的食住行费用,该电影亦按约在相应网站进行播放,所以应视为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被告只需要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可。法院一审判决影业公司退还小轩费用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提供的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造成的。法官建议,大家今后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遇到不清楚的合同条款,一定要让对方解释清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金燕 文天娇

编辑:唐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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