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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精神和有关细则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主要是入选长沙市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和入选紧缺急需人才集聚工程的市级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绩效评估的结果作为拨付人才及用人单位奖励补贴资金的直接依据。绩效评估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人才办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园区全面参与。

  第二章 评估体系

  第四条 根据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以业绩、贡献、能力等为核心要素,设立不同的指标分值权重,建立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人才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同时对引才单位人才使用情况、人才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评估主要围绕以下指标进行:

  (一)经济效益。投入产出、利润税收等情况。

  (二)社会效益。人才培养、吸纳社会就业等情况。

  (三)科技效益。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情况。

  (四)其他。荣誉奖励、业内影响等情况。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在引进后流动到市内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现工作单位申报评估,原工作单位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绩效评估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以绩效评估通知为准。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组织自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园区人才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高层次人才填写《长沙市高层次人才评估自评表》。

  (二)专业评估。市委人才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评估组,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结果分一、二、三等。

  (三)结果核定。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对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进行核定,并将结果呈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在高层次人才绩效评估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三等”:

  (一)所办企业已经注销,或者实际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所办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三)与企业解除劳动(聘任)合同,且已离开长沙的;

  (四)在项目评审、学历资质、合同聘用、学术成果、工作业绩等方面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属实的;

  (五)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六)在考核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长期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根据评估结果不同等次,给人才相应的激励和约束:

  (一)评估等次为“一等”的,在项目申报、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评估等次为“二等”的,继续享受原有政策待遇。

  (三)评估等次为“三等”的,停止拨付有关资金资助,注销人才绿卡,取消相关待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评估责任追究制,相关单位或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存在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利益交换等情况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评估过程和结果有投诉、举报、申诉的,市委人才办和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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