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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优化人事管理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6〕27号)精神,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遵循“改革创新、简政放权、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的原则,旨在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管理服务流程,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提升人事管理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使用计划内可自主制定招聘方案,确定岗位条件、招聘时间、考试方式,经主管部门同意、人社部门核准后(不超过3个工作日),即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人社部门审查备案。市属高校的公开招聘方案采取备案制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可根据岗位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招聘方式。对艺术表演、讲解员等专业素养要求较高的岗位可在考试前先进行技能测试选拔;笔试可采用纸质化考试的方式,也可采用电子化考试的方式;考核除采取结构化面试、试教、实际操作方式外,也可采取面谈、现场调研、无领导小组讨论和科研能力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人才、难以形成竞争的特殊行业和特殊专业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考察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野外作业、行政执法、生产安全监管等工作性质特殊的岗位或现有人员性别结构严重失衡的单位,经事业单位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备案,在制定招聘条件时,可探索设定合理的性别比例。

  第七条 支持事业单位在所需专业相对集中或专业水平国内领先的高校现场招聘紧缺急需或特殊专业人才。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发布后,报名、考试、体检等程序可在高校所在地进行。

  第三章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在编制和岗位总量内,按岗位设置相关规定,可自主调整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数量,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在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体结构比例之内,专业技术人员相对密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专业技术结构比例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岗位,经事业单位提出调整申请、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备案后,所聘“双肩挑”人员不再占用专业技术岗位数。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若无相应等级岗位空缺,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单位最高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最多不超过50个。

  申报特设岗位,应填写《长沙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核准备案表》,提供特设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要求以及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逐级汇总报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特设岗位人员的聘期一般为3-5年,因工作需要,经市人社局批准后,可延长一个聘期。特设岗位人员聘期届满愿意留在事业单位继续工作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单位常设岗位的竞聘上岗。

  事业单位出现特设岗位人员聘期届满合同终止、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相应常设岗位空缺的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填写《长沙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核销备案表》,按审核备案权限报请核销特设岗位。

  第四章 机关事业单位流动调配

  第十二条 人事工资关系统一管理的市直单位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系统内转任、流动的,由该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和办理调动手续。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公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湘组发〔2015〕26号)等文件要求,制订系统内流动调配具体办法,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城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转任、流动调配,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办理,不再报上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第五章 职称制度改革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用人单位聘任时,可根据岗位特点再作规定。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为必备条件,由各评审机构自主赋予一定评价权重或作量化加分。

  第十五条 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初审,评审委员会和相应系列(专业)职改部门复审,不再由人社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从外省(含中央驻湘、军队转业)引进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认定其职称并自主聘任,不再由人社部门进行职称认定。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可与专业知识培训同步开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社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城区所属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长沙市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组织实施,选调方案和选调结果不再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招聘)及调配工作中,取消增人计划审批环节,在办理工资业务等人事手续时,不再审核增人计划卡。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委托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行使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科级及以下干部转任流动等人事管理权限。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须制定公开招聘、流动调配的实施细则,明确相关流程和要求,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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