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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实施
2020-08-06 10:28:28 字号:

长沙市民注意了,从10月1日起,如果你不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那么可能将面临:单位最高50万元、个人最高200元的处罚……8月5日,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长沙市人大法制委、市城管局、市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内容

生活垃圾不分类,个人最高罚200元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根据长沙实际,《条例》将长沙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并对大件垃圾的管理作了规定。

同时,《条例》明确建筑垃圾(含装饰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非生活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此前,三湘都市报曾多次就长沙垃圾分类进行了多次深度调查,据了解,长沙市的垃圾分类存在的主要现象就是“垃圾‘一包扔’和运输‘一车拉’”,相关部门也表示“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难点在于‘两端’。”前端即居民的社会化分类投放;末端即专业化分类运输和处理,垃圾收集后该如何进行处理。

本次《条例》特就此进行了“破局”。

记者注意到,《条例》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其权利义务;对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收集容器的设置作出规范;明确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如住宅小区和农村集中居住点,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的,物业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清运或转运至生活垃圾收集站(点)。

《条例》还明确,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该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运输和处理最高罚2万元

在生活垃圾运输和处理上,《条例》规定,生活垃圾要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运输单位应当使用生活垃圾运输专用车辆,对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密闭运输,并实施在线监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受生活垃圾,并按照正确方式进行分类处理。如:可回收物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厨余垃圾采取制沼、堆肥或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条例》明确,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分类清运或转运生活垃圾的,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实行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不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章程的,都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长沙垃圾分类进入强制分类和有法可依的新阶段。生活垃圾不分类或不按规定分类,今后不再只是一种个人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长沙市城管局局长邓鹏宇表示,城管局将加强厨余垃圾运输车和分类收集转运车配备,加快物业小区垃圾站的新建和改造,加快推进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运体系全链条完善。“除了推进日常管理提效、源头分类提质、基础设施提标之外,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将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围绕重点人员、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垃圾分类执法。”

背景

长沙每年生活垃圾有260万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的大幅提升,长沙市每年产生生活垃圾260万吨左右,只有化废物为资源、才能减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2017年3月,长沙市被确定为全国46个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城市之一,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范。为此,长沙市于2019年下半年加快了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的进程。

2020年6月24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条例》;7月30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十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保障和监督、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共10个部分。适用范围包括长沙城区和农村,遵循了生活垃圾管理城乡统筹、城乡有别的原则。

特点

设专章进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在立法过程中,《条例》紧密结合长沙实际,在适用范围、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等方面作出符合长沙实际的规定,体现了长沙特色。

首先,在适用范围上,《条例》覆盖了长沙市城乡全域,遵循生活垃圾管理城乡统筹、城乡有别的原则;同时构建生活垃圾管理区域联动机制,加强长株潭三市生活垃圾管理区域协作。

此外,围绕生活垃圾减量化的目标,《条例》还设专章规定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有关措施。如《条例》要求,政府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通过采取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引导、督促公众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宾馆、酒店等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如消费者主动可实行付费消费等。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丁鹏志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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