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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心城区进入烟花爆竹“禁放期”

  本报3月4日讯 “就是图个吉利,想着热闹一下。”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一家酒店的老板刘某没有想到,自己因庆祝酒店装修燃放烟花“吃”了一张500元的罚单。按照长沙市此前发布的《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在长沙市中心城区限放区域,只能于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

  从正月十六开始,长沙中心城区开启“禁燃模式”。记者从长沙警方了解到,长沙公安部门于当日投入2000名警力,巡查各类门店2150个,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5起,行政处罚5人。

  记者了解到,根据《通告》有关规定,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道、滨湖路、黄兴大道围合的城市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限制燃放区域 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早上6时至24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长沙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提醒,违规燃放的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市民如果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拨打110进行举报,对于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记者 张浩 通讯员 刘彬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张浩

编辑:唐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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