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周丛笑)市政府决定,在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昨天晚上,市政府召开工作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舒行钢,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唐向阳,副市长刘明理出席会议。
会议发布《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规定,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全年禁止燃放区域。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道、滨湖路、黄兴大道围合的城市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早上6︰00至凌晨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假日和特别节会,需要在橘子洲等地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市政府同时出台《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方案明确,坚决依法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在长沙市中心城区限放区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开展禁放限放工作集中整治,实施严管重罚,强力推动禁放限放工作;健全禁放限放工作管理体系,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小区五级禁放限放工作管理责任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制订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推动禁放限放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舒行钢强调,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是坚决贯彻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创建更高水准文明城市和传承民俗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决策,也是检验政府现代治理能力的具体体现。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必须把握关键、突出重点。要把握宣传时间的“黄金节点”,把准禁放工作的 “源头重点”,把控现场查禁的“矛盾焦点”;必须凝聚合力、常抓不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检查督办,构建长效机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强化工作举措,全力打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攻坚战,为长沙建设更高水平的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环境。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节假日和特别节会,需要在橘子洲等地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第二条 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一)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道、滨湖路、黄兴大道围合的城市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早上6︰00至凌晨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 上述限放区域和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属于本通告允许燃放的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摔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鼓励市民采用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支持我市烟花爆竹企业积极研发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产品,实现产业提质升级,确保“烟花之乡”品牌地位和市场地位。
经批准实施的焰火晚会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款限制。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五条 监督与管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长沙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举报电话:110)。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条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丛笑
编辑:吕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