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出台实施意见,多措并举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实施意见指出,在自愿申请基础上,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享尽享残疾人两项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各地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本地区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不得超出财力可能随意扩大,具体扩面政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方面,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综合会商,提出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指导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并执行,确保补贴标准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各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最低指导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并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和残疾情况,制定分档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划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类别和标准,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实施意见还规定,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离休等方面的补贴及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根据一致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按照《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文件精神,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进行政策衔接。享受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的,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择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公职人员不得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在未领取工伤保险等护理性质补贴的情况下,可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的地方,应当明确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办法。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还强调,要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动态监测,定期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与政策实施相关数据比对,确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大力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全省通办”“跨省通办”,加快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办理、查询和核查“网上办”“掌上办”。要建立主动告知、主动发现、主动服务机制,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主动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及时发现和通知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办理,完善残疾人自愿提出补贴申请和代为办理申请的程序。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通讯员 邓文艳

编辑:胡红叶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重要新闻
  • 科技
  • 时政
  • 经济
  • 民生
  • 区县(市)
  • 园区
  • 税务
  • 教育
  • 公安
  • 交通
  • 市场监管
  • 公示公告
  • 精彩视频
  • H5
  • 综合专题
  • 印象长沙
  • 活动招募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长沙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