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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因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被罚款!

把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未如实登记租住人员信息并上报,房东会受处罚吗?近日,开福区月湖片区一位房东“以身试法”,自尝苦果。

4月17日,月湖片区洪山桥派出所民警在对出租房屋开展清查整治过程中,发现该片区某单元房有一伙涉传人员,在与房东联系后,民警得知这群人员除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的1人除外,其余人员并未按要求如实登记信息并上报。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房东罚款200元并口头训诫,随后依法将涉传人员遣散回家。

这是长沙市打传工作中第一例依据公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房屋出租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

2019年9月2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行为的通告》,其中第四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活动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第五条明确:“根据《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第七条,租赁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进行居住登记,登记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开福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持续开展。通讯员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星辰在线

作者:李林 胡宇薇 谌星宇

编辑: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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