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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出台 办学场所不能超过所在楼栋第五层

记者12月17日从长沙市教育局获悉,由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签署的《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出台并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确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办学场所不能超过所在楼栋第五层,且专职教师有3名以上。据悉,这也是长沙市首次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举办者要求信用状况良好

《标准》所称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采取班级授课制形式(人数在5人及5人以上)、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举办者要求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犯罪记录。联合办学者,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不得含有误导性词汇

记者注意到,《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取名有明确要求,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分类定性,规范使用名称,并提供相关部门预先核名通知。

校外培训机构所取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名登记,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应为长沙市XX区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或XX县(市)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应为长沙市XX区XX培训学校或XX 县(市)XX培训学校。

上课期间要有固定保卫人员

对于场地与设施,《标准》要求场所相对独立,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赁场所办学的,还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有效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普通中小学校或幼儿园校舍、住宅、地下室及违法建筑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及办学场所。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其办学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且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其办学场所不能超过所在楼栋第五层,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从事高考艺体和高考文化补习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办学场地原则上要独门独院,要有与其规模相匹配的学生宿舍、食堂、运动场所等,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提供食宿等服务。

《标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该坚固、安全、适用、无隐患,有安全疏散通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管理规定的要求。办学场所要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安全设备,上课期间要有固定的保卫工作人员。

专任教师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标准》规定必须有稳定的师资队伍,专职教师有3名以上,且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中小学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校长须具备与学校培训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教师资格,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工作经历。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周和平)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和平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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