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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超标21倍!长沙这个摊主在卤菜中加亚硝酸盐,获刑1年8个月

卤鸡爪、卤牛肚、卤耳尖……这些色香味俱全的卤菜,是不少长沙人的所爱。但是,个别不良老板竟然在卤菜中添加致癌的亚硝酸盐。12月5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审理查明,在2017年7月至9月、2018年5月至6月期间,程某某从长沙市开福区某食品经销部等地方购进五花肉、鸡爪、牛肚、耳尖等原材料,在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租赁的位于望城坡街道某小区的一间房内加工制成卤肉制品。为延长卤肉制品的存放时间,程某某在卤肉制品中添加了亚硝酸钠等食品添加剂,之后再将卤肉制品摆上自己经营的摊位进行销售。

2018年5月14日,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程某某的摊点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该摊点销售的卤猪耳、卤牛肚、卤鸡爪、扣肉进行抽样检验。事后,长沙市岳麓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程某某处扣押已拆封的亚硝酸钠一袋,重625克。经检验,卤猪耳、卤牛肚、卤鸡爪、扣肉中均检测出亚硝酸盐超出国家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亚硝酸盐最高含量651mg/kg,超出国家限量标准21倍,可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发生。程某某经营的卤菜店在抽样当天,被查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肉制品金额为600元。

2018年7月2日,程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程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违反法律规定超出国家限量标准在卤肉制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并在人口聚集的农贸市场进行销售,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危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其在市级新闻媒体就其侵权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朱炎皇 莫婷)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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