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月30日从长沙县检察院获悉,因在公众场合焚烧国旗,长沙县一男子吴某被该检察院以涉嫌侮辱国旗罪依法批捕。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吴某因工作上的事情情绪低落,在浏览国外反华势力网站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于今年10月1日晚和10月2日晚,两次步行来到位于长沙县泉塘街道泉塘社区的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北门和大学生活动中心附近,利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对该学校为庆祝国庆所插的国旗进行焚烧,并录制视频在微信上传播,对国旗进行侮辱、亵渎,造成恶劣影响。
办案检察官介绍,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不容侮辱、亵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于振宇)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于振宇
编辑:唐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