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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养老机构取消行政审批 备案管理后即可从事养老服务

长沙养老服务业迎来新变化!记者8月22日获悉,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印发的《长沙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和补贴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自8月16日起,长沙正式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度。这意味着,今后,全市养老机构将取消行政审批,开始实施登记备案管理。

新规:今后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民政部门便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要求: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根据《细则(试行)》规定,今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区县(市)民政部门应积极与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及时掌握辖区内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据介绍,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但需达到收住老人条件方可收住老人,并应当及时到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以下均含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备案。

根据要求,养老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备案床位设置应当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6号)的要求,并有与养老机构规模相适应的室内公共区域及活动场地。

注意:养老机构应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

市民政局提醒,今后,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服务场所或业务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对撤销(吊销)、注销登记的养老机构及时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已办理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视为达到备案条件,但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完善备案手续,同时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发放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

此外,根据要求,今后,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时,应主动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完善老人入住档案资料并妥善存档。老人入住档案资料包括:入住合同(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近期寸照、健康检查资料、评估报告、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等。养老机构应及时登录长沙市养老服务监管平台,及时填报、更新相关数据,按月上传享受政府运营补贴的入住老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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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备案事项有这些

养老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事项包括:养老机构名称、地址、法人登记机关、法人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服务范围、养老床位数量、服务场所性质、服务设施面积等内容,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含)的,提供消防备案合格凭证。养老机构开展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匡春林 邹艳青)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匡春林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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