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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402路公交车司机醉驾 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

今年5月19日上午,长沙市402路公交车司机常某因行驶异常,甚至开出“S”型路线,吓得乘客纷纷下车报警。7月4日上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常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开402路公交车的驾驶员有点奇怪,一条笔直的芙蓉路,他开得歪歪扭扭,我不敢坐这辆车了。”5月19日晚8时23分,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到一名市民报警,称在开福区伍家岭乘坐402路公交车时,发现司机驾驶状态异常,“闻到了酒味,开车也不稳。”

开福交警大队当即调度二中队、铁骑中队警力,很快在芙蓉路松桂园路口将该公交车拦下。交警当场对司机常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达276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100ml。随后,常某被交警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血检结果显示,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323.4mg/100ml,已经是醉驾标准的4倍。

原来事发前一晚,常某在家喝了白酒。次日凌晨6时许,常某照常驾驶402路公交车上班。他自以为,休息了一晚上,不会影响工作。

在庭审现场,记者了解到,这不是常某第一次醉驾了。法院查明,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常某在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路,驾驶小轿车将行人蒋某撞伤。经鉴定,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12.8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常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醉酒驾驶营运车辆,且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拘役4个月至6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庭审中,被告人常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陈述:“我父母均生病,还有一个孩子,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交警部门已作出处罚决定,吊销常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法官提醒

不少驾驶员对酒驾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少喝点酒,或者小心驾驶就不会“出事”。然而,这已经触犯了法律,将面临严惩。据统计,2017年以来,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444件,判处444人相应刑罚。其中,被告人涉及多个行业,有公司高管、驾校教练……醉酒驾驶,害人害己。在此,法官提醒驾驶人员,遵纪守法,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安全驾驶才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最大尊重。此外,法官也希望公交公司落实责任,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朱炎皇 刘笑贫 苏好)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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