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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化工废液获刑 当事人服完刑又被公益诉讼

郑会林、方红涛等人想不到,服完刑后,他们再次因为同一起污染环境案,站上了被告席。6月17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彭寿保、郑会林、葛海湖、魏珊、张彬、刘新成、方红涛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2015年底,彭寿保经郑会林介绍,认识了岳阳市云溪区大洋溶剂化工厂(以下简称“大洋厂”)出资者和经营者葛海湖。葛海湖经营的大洋厂在生产“噻唑”等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化工残留液,急需处置。

为节省处置费用,葛海湖以每吨3200元左右的价格将大洋厂约110吨化工残留液交给彭寿保非法处置,彭寿保再找其他几名被告处理。案发后,彭寿保等7名被告污染环境的行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寿保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决彭寿保等人有期徒刑2年7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5万元至3000元不等。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彭寿保等人还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彭寿保等人承担污染物处置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

经审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彭寿保、郑会林、葛海湖、方红涛、魏珊、张彬、刘新成连带支付因处置宁乡市境内环境损害相关费用28万余元;彭寿保、郑会林、葛海湖、方红涛、魏珊、张彬连带支付因处置长沙县境内环境损害相关费用13万余元;7名被告通过长沙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葛海湖的律师称,岳阳云溪区人民政府已向环保公司支付了后续处置费用,检察机关不能再就此部分费用提起公益诉论。公诉人反驳道,本案中,政府部门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应急措施、支付处置费用,该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实质归属于社会公众。对于污染环境类事件,要结束“企业或个人污染环境,政府买单修复”的模式,不能因某些人的违法行为而让整个社会来承担责任。(朱炎皇 黄姝 苏好)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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