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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车归别人还得缴租

经人介绍去办车贷,不料签的竟是融资租赁合同,肖先生等10多名购车者直言被“套路”。由此,他们还被租赁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欠缴的租金(详见本报5月23日A07版)。6月10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肖先生缴清2个多月的租金1.07万元,以及违约金200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易鑫公司与肖先生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这个租赁过程中,肖先生只支付2期租金,违约在先,易鑫公司有权要求肖先生继续支付租金,或者收回租赁物,解除合同。易鑫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收回车辆,以实际行动表示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确认。

在本案中,出租人易鑫公司已收回出租车辆,若法院再支持其未到期租金(剩余的34个月租金)的诉讼请求,这就会超出易鑫公司的可得利益范围,故肖先生无需支付解除后的租金,但应如约支付合同解除前的租金。

综上,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了如上判决。对此,肖先生表示不服,将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既然车判给了易鑫公司,那我的首付是否也应该一并退还给我?另外,我只签了一份合同,还有一份的名字显然不是我签的。”(杨昱)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编辑:唐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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