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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太吵 路边住户获赔偿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长沙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案件329件,审结312件;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166件,审结153件,判处刑罚190人,判处罚金371万余元。同时,该院还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危化品爆燃,致3死2伤

长沙云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川化工公司”)系经营化工产品的企业,郴州三城化工有限公司多次向其购买化工产品。云川化工公司均通过雨花区友信快运服务部八十四站(以下简称“友信快运”)将货物发往郴州三城公司。

2016年7月25日,郴州三城公司向云川化工公司购买了两吨氯酸钠。当天17时许,云川化工公司司机黎某驾驶普通车辆将80袋氯酸钠运至友信快运,交其运往郴州三城公司。该快运服务站在向平板挂车上装载货物时,因装运人员违规将货物混装,并暴晒堆码,致发生燃烧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1万元。

2017年1月23日,调查组出具报告,认定云川化工公司长期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将氯酸钠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委托给从事普通货物运输代理的货运代理站,是事故的责任单位。2017年5月5日,长沙市安监局对云川化工公司立案调查。2017年8月4日,长沙市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云川化工公司罚款50万元。云川化工公司不服,起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

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云川化工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的运输委托给从事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是涉案事故的责任单位。长沙市安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云川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云川化工公司不服,认为其并非本次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处罚对象错误,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速公路太吵,路边住户获赔偿

原告杨先生于1994年在宁乡市东湖塘镇修建合法住宅一栋,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004年开始修建的长花灰韶高等级公路在原告屋前通过。2011年8月1日长韶娄高速公路项目经省政府批复开工建设,2014年10月30日建成通车。原告房屋距长韶娄高速公路20米。

2017年12月27日,原告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原告房屋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杨先生住宅内噪声均超标。杨先生将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作为长韶娄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和管理者,有义务维护高速公路两侧毗邻住户区域的环境质量,以达到环保标准。其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长韶娄高速公路虽然采取了适当的降噪措施,但噪声依然超标,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客观存在。因此判决被告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原告住所噪声环境达标及由被告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漠视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2017年11月23日,雨花区环保局执法工作人员对湖南宏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睿公司”)工作场所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环境审批手续;在广告招牌制作过程中有喷漆工艺,未按环保相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措施;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未按规定收集处置。当日,雨花区环保局对此立案查处。

经过调查,雨花区环保局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宏睿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罚款共计8万余元。宏睿公司在收到该决定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雨花区环保局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雨花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宏睿公司未依法进行复议或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朱炎皇 苏好)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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