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是历史的活名片,不仅承载着世代相 传的产品和技艺,书写着传奇色彩浓厚的商业故 事,也彰显着中国独特的文化底蕴。近年来,涉老 字号知识产权纠纷频发,老字号的保护问题也备受 关注。笔者通过对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化梳 理,总结老字号纠纷的成因,并结合老字号的典型 案例提炼出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 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化梳理
所谓“老字号”知识产权,是指以字号为基 础,涵盖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 潢,商业秘密及域名等知识产权权利在内的混合 性知识产权。通过对近年来相关案例的梳理, 涉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因老字号品牌被盗用引发的纠纷。实践 中,老字号品牌的盗用主要有以下情形:1.将老字号抢注为商标或域名;2.将与老字号相同或相近的 文字作商标性使用;3.模仿老字号中“有一定影响 的包装、装潢”。以上情形,有的单独出现,有的 混合并用,目的都是故意攀附,造成消费者混淆。 如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彪马(上 海)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后者 在其生产、销售的羊年系列运动鞋和卫衣上使用与 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 专用权。
(二)因同源经营者的共同使用引发的纠纷。即在老字号的历史变迁过程中与其有一定渊源、对 其有一定贡献而使用相同字号或商标的企业之间的 老字号权利归属纠纷。造成这类纠纷的原因是原先 属于一家商业老字号的不同地区分支机构由于历史 原因分别注册了独立法人,引发不同商业主体之间 对商标权归属权的争议,其中较为常见的历史原因 如公私合营,如“张小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涉老字号传人类纠纷。“老字号”传 人,是指传承老字号特色技艺和文化传统的自然人 或者经营者集体。在长久的历史发展中,许多老字 号传人停止了经营。改革开放以后,老字号传人才 逐渐意识到这份历史财富的市场价值。此类纠纷包 括传人与传人之间的老字号权属纠纷、老字号传人 与字号或商标所有人之间的权属纠纷。前者如最高 人民法院再审的京津“泥人张”之争,后者如吴良材 的后人吴国城等诉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 材眼镜公司企业字号权纠纷案[1]。
(四)商标权人或字号所有人与实际商标或字号使用人之间的权属纠纷。典型案例如广药集团与加多 宝之间关于“王老吉”商标和相关权利的诉讼。“王老吉”商标的归属尽管明确,但当事人在许可使用过 程中,并未围绕王老吉商标所衍生的商品包装、装潢 权益归属作出约定,从而引发多起纠纷。
(五)老字号国内权利人与域外权利人之间的权属之争。随着企业知名度的提高,老字号商标在 海外频频被抢注。如中华老字号“王致和”商标在 德国被抢注。还有“狗不理”“五粮液”等。
(六)老字号商业秘密类纠纷。拥有世代相承 的独特工艺是大部分中华老字号赖以成名及生存的根本基础,如上海“大壶春”,面团发酵、馅料配 方、工艺流程都有自己独特的技艺。而目前市场经 济发展迅速、行业竞争异常激烈、人员流动相当频 繁,商业秘密保护面临极大挑战,老字号商业秘密 类纠纷也由此引发。
二、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成因剖析
(一)公私合营等历史原因。建国前属于个体 私有经营的许多老字号,在公私合营后成为了国家所 有或者集体所有企业。部分企业此后还经历了设立分 店、成立分公司、公司合并、分立、国企改革、歇业 等复杂的变革,导致字号权属进一步模糊化。
(二)商业利益驱使下的抢注模仿行为。在市 场经济大潮下,老字号的商业价值更加凸显。部分 商家基于搭便车的心理,抢注与老字号相同或类似 的企业名称、商标和网络域名,模仿老字号有一定 影响的包装、装潢。
(三)字号或商标流转的不规范。字号可以随 企业或作为企业的一部分而转让或单独转让,致使 字号与原经营企业分离或者原经营企业和字号受让 企业同时享有字号权的情况。实践中,老字号的商 标、商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 的许可使用,多现于特许经营途径,老字号知识产 权的单项流转往往与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相割裂,引 发后续经营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
(四)老字号企业经营不力及法律意识不够。老字号企业可通过谈判、行政救济、诉讼、仲裁等 多种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实践中出于经营状 况不佳及法律意识不够等原因,大多老字号企业不 愿意通过诉讼、仲裁解决纠纷,更不善于综合运用 各种法律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规则上的缺失。具体体现在:1.老字号 的字号权专属法律保护欠缺。现行立法还只能通过 保护企业名称的法律和转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 法、驰名商标有关规定等间接保护字号权,规定较 为零散,力度也不够;2.字号登记管理规定欠缺。我国对于字号和企业名称的保护仅在所登记工商行 政部门辖区内及所登记经营范围内具有排他性。故 试图搭便车的企业会在不同行业注册和老字号相同 或相似的字号,或在不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注册;3.老字号权利冲突解决规则欠缺。现有知识 产权法律体系并没有特别针对老字号的规则,一定 程度上抑制了老字号企业的维权热情。
三、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的裁判原则
基于上文以案例为基础的类型化梳理以及纠纷 成因的剖析,结合实务体验的研究总结,笔者提炼 形成以下涉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判原则:
(一)禁止市场混淆。这是老字号知识产权保 护的一项重要原则。老字号知识产权主要体现在商 业标识,无论是用于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商标, 还是用于区分经营主体的字号、域名,或是用来标 识产品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 共存的两个商业标识的识别和区分功能,总会受到 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产生权利冲突,多表现为:双方 当事人的经营或者服务范围相同或类似,被诉混淆 的商业标识和权利标识完全相同或主要突出部分相 同或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影响到双方或者一方 的竞争利益。禁止混淆的实质就是要禁止破坏特定 标识与权利人之间的联系,是商业标识存在的基础 和根本意义。如前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 “张小泉”案[2],法院尽管认定上海张小泉不侵权, 但为了规范市场,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要求被告 今后应规范使用其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以便使普 通消费者能正确区分“张小泉”的注册商标和企业 名称。
(二)尊重历史因素。这是老字号知识产权保 护的一项特有原则。老字号的权利归属背后多有复 杂的历史传承因素:其知名度和声誉都形成于漫长 的历史过程中,其代际传承形式也呈多样或分支众 多,建国后的老字号发展历程还见证了公私合营、 企业改制等历史变迁,多种因素叠加,使得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判过程不能简单依据法条下判, 应该站在历史的角度动态考察,而老字号商标及企 业名称的来源必然是案件的审理重点。如果诉讼各 方均有真实来源,可在充分尊重历史因素的前提 下,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实现有历史渊源的各经 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宏济堂制药公司与宏济堂阿胶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 当竞争纠纷案[3]中,宏济堂阿胶公司基于其母公司 宏济堂医药公司的投资关系使用“宏济堂”字号, 并依法获得工商注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历史 考察的基础上认为,宏济堂医药公司与宏济堂制药 公司对于“宏济堂”的使用在历史上没有形成权利 划分。宏济堂阿胶公司对“宏济堂”字号的使用是 基于其母公司宏济堂医药公司的历史传承与授权, 并非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对于因历史原 因造成的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应本着善 意共存和包容发展的原则处理。该案中,宏济堂阿 胶公司对“宏济堂”商标、字号的使用是历史的, 也是善意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 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宏济堂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又如在“吴良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 案中,被告南京吴良材使用其企业名称有其历史因 素,该历史因素应该得到尊重,且南京吴良材注册企 业名称的时间早于原告上海吴良材注册商标的时间, 客观上不存在攀附的可能性,因此,法院认为,南京 吴良材公司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这 一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南京吴良材的 企业名称可以与上海吴良材的商标共存。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 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 信用,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 益,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 平衡。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商业标识的注册、使用 和与之相关的市场竞争行为同样也应当遵循该项原 则。在司法实践中,诚信原则的适用还常常体现在 对主观过错的裁判考量。具体认定除了要考察行为 人的主观过错,同时还要结合行为发生时商标、字号等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及实际使用情况、商标或字 号的知名度范围、行为人知晓知名度的可能性、行 为人行为发生的合理性、行为人是否存在突出使用 等客观情况综合判断。
在“歌力思”案中,被告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 有限公司受让“歌力思”商标的时间是2008年, 该商标核准注册于1999年,该商标核定使用于 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之上。深圳歌力思公司还是 “ELLASSAY”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 品为第18类的动物皮、钱包等。有效期自2008年 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原告王碎永注册 “歌 力思”商标的时间是2011年,核定使用于手提包、 钱包等。王碎永以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银泰世纪百货 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品牌中文名:歌力思,品牌 英文名:ELLASSAY”字样皮包的行为构成对其商 标权的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歌力思公 司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使用方式和性质均正 当。“歌力思”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雷同注册 的可能性较低,王碎永在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申 请注册“歌力思”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王碎永 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 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最高人民法院 明确指出,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 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 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四)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并不是 孤立的原则,其考量应该建立在上述尊重历史、禁 止混淆和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基础上。如果被告与该 老字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经过数十载的生产经营 或者服务,其产品或者服务已有一定的市场影响, 其商业标识也会有一定的价值,在消费者心中已将 其产品或服务的信誉与商业标识本身产生关联。如 果法院简单地判决停止使用该标识,无论对被告还 是对社会都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在老字 号纠纷的处理中,审慎平衡各方利益、公平合理地 确定权利边界非常重要。如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关于“王老吉”商标和相关权利的诉讼,是此类纠 纷中较为典型的案例。“王老吉”系一款具有百年 历史的重要配方凉茶。作为许可人,广药集团许可 香港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并在许可合同 中授权后者使用“红色罐装”,但是并没有明确具 体的包装、装潢。后者成立“加多宝集团”,并投 入巨资打造该品牌。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就产品的包 装、装潢的权属产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结 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 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 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 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 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 众利益。因此,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老字号”承载了历史文化长河中积淀的底 蕴,代表了技艺、服务、产品的传承。如果将不同 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比作同一题材的不同影视剧, 那么不同裁判原则在不同案情的具体场景中,亦有 主角配角之分,在特定个案中对上述裁判原则不同 程度的适用亦是为了更公正有效地厘定老字号知识 产权纠纷的是非界限,让真正的老字号在市场经济 舞台上获得新生、绽放光彩!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注释:
[1]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知 初字第81号。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民三(知)终 字第74号。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民三(知)终字 第74号。
[3] (2013)鲁民三终字第2号。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金民珍徐婷姿袁田
编辑:唐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