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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挪车 驾驶人会被起诉吗?

  漫画/余宁山

漫画/余宁山

“我知道开车后肯定不能喝酒,因此喊了代驾司机。他一直找不到我,在电话里让我把车子开到路边,结果我在挪车时被交警查处,一测是醉驾。处罚我认,但是还是觉得有些委屈。”近日,市民彭伟(化名)的经历引发了不少网友的热议。被检察机关起诉,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话,他将面临“丢饭碗”。今年1月11日,省人民检察院印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根据《标准》,彭伟的情形或适用相对不起诉。昨日,交警部门结合实际案例,对《标准》进行解读。

解读 醉驾“情节轻微”,适用相对不起诉

天心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龚彪介绍,《标准》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含150毫克/100毫升),且没有《标准》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龚彪介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车位,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驾驶车辆,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也适用相对不起诉,但必须没有《标准》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记者了解到,适用相对不起诉后,“情节轻微”的醉驾驾驶人不会被检察机关起诉,因此不会被定为危险驾驶罪,将免于刑事处罚。“但必须注意的是,免于刑事处罚不是免于处罚。一旦涉嫌醉驾,驾驶人还是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例如面临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等。”龚彪提醒,驾驶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饮酒后为了自身和他人安全自觉做到不开车。

案例 驾驶人醉酒“挪车”酿事故,难逃刑责

昨日,驾驶人陈某某来到天心交警大队,等待她的将是因醉驾带来的刑事处罚。记者了解到,虽然陈某某被查获时是因为“挪车”,但被民警查获时,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发生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面对记者,陈某某坦言自己十分后悔,称她度过了一段“备受煎熬”的时光。

“去年11月11日晚,我和几名朋友聚餐,记得当时喝了几瓶啤酒。”陈某某回忆,她当时觉得自己家离吃饭的地方很近,仅百米左右,“就挪了一下车”。没想到,就在她抱着侥幸心理驾车时,一起交通事故悄然而至。

监控画面显示,次日凌晨3时许,一辆三轮车在书院路最右侧道路行驶,陈某某的车子从后方驶来,两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导致三轮车侧翻,三轮车受损的挡风玻璃将驾驶人脸部划伤。事后,我们对陈某某进行了抽血检测,发现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06.5毫克/100毫升,远超醉酒驾驶标准。”天心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陈水清介绍,该起醉驾案的种种情节均不适用相对不起诉。目前,陈某某被交警部门以危险驾驶罪处理,将移交检察院进行起诉。

政策 十种醉驾“从重”情节将被起诉

龚彪告诉记者,《标准》同时也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不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十种“从重”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的;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以及B级以上驾照方能驾驶的机动车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在诉讼期间有隐瞒身份、不如实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驾驶机动车、逃跑,不愿具结悔过等情形的;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舆情等不宜作相对不起诉情形的;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此外,《标准》指出,办理醉驾案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对犯罪嫌疑人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应通报其所属单位的纪律监察部门。(长沙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琦)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刘琦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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