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12日讯 长沙79岁老人出门遛狗,不料被一只大狗吓倒摔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法院判决大狗主人赔偿老人各项损失11.6万元。今天,记者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获悉,这笔耗时近3年的5万元尾款在春节前执结完毕。
护宠躲闪不及,老人摔伤
2016年2月10日下午3点多,家住长沙韭菜园某小区79岁的侯娭毑正牵着家中小狗在芙蓉广场南段人行道由北往南溜达,而邻居易女士也牵着大狗迎面走来。大狗特别兴奋,一个劲地往小狗奔去。侯娭毑迅速抱起小狗躲闪,不料被易女士所牵绳索绊倒受伤。
随后,侯娭毑被送到了附近的长沙市八医院,花了近2万元医药费,还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由于双方一直就赔偿金额谈不拢,侯娭毑将易女士起诉至芙蓉区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7万元。
法院判大狗主人赔11.6万元
芙蓉区法院通过事发地派出所提供的监控视频看到,侯娭毑抱起小狗躲闪时,大狗绕着她跑圈,导致侯娭毑被绳索绊住,易女士拉扯牵引绳,致使侯娭毑站立不稳摔倒。法院据此判定,易女士应该承担民事责任。2017年1月13日,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易女士赔偿侯娭毑各项损失共计11.6万元。一审宣判后,易女士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尾款迟迟不支付,被限制消费
判决生效后,易女士并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侯娭毑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芙蓉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戴波表示,法院虽然查封了易女士的房屋,却并没有简单采取评估拍卖,而是不断给双方做法律解释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分期自动履行判决。
此后易女士也支付了部分执行款,但5万元的尾款却拖了快3年未予给付。2018年底,芙蓉区法院向易女士下达《限制消费令》,而易女士正好有春节旅游计划,但已不能正常购买高铁票。借此时机,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在春节前倒数第二个工作日,易女士来到法院,向侯娭毑付清剩余的5万元执行款。■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孙剑璞 戴波 钟建林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编辑:唐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