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林家规模化经营的进程与分析
——战后日本林业的发展及其启示(三)
长沙市林业局 恭映璧
战后的日本,经过农地改革形成了数量众多、规模零散的农户。这些农户的大部分都拥有小面积的山林,这种小而零散的林权结构与我国南方集体林区以千家万户农户为主的林权结构极为相似。本文以拥有一定规模山林面积的日本林业家庭为对象,围绕战后日本林业家庭规模化经营的进程,从林业家庭户数和经营面积的变化等角度展开分析,期望对我国林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起到一些借鉴作用。
一、日本的林业事业体
1、林业事业体:根据日本农林业普查名词解释,日本的林业事业体包括拥有一定规模山林面积的家庭(林家)和家庭以外的林业事业体(林家以外林业事业体)。
2、林家:2000年日本农林业普查将拥有1公顷规模以上山林(包括自有山林和租用山林)且能独立实施经营的家庭定义为林家;日本的林家包括农业林家和非农业林家。家庭收入以农业为主的林家称之为农业林家,家庭收入以非农业收入为主的林家称之为非农业林家。
3、林家以外林业事业体:所谓林家以外林业事业体是指除林家之外所有的林业事业体,包括拥有一定规模以上山林(包括自有山林和租用山林)且能独立实施经营的法人、法人以外的团体、其他组织、地方政府以及特别法人等。
二、林家规模化经营的进程与分析
1、林家数量与经营面积占林业事业体的比重
从1960年开始,林业纳入了日本农业普查,日本的农业普查也从此更名为“农林业普查”。本文对1公顷规模以上的林家和林家以外事业体开展分析。如图1、图2所见,1960年日本林家的户数、经营面积分别占林业事业体总数量、总面积的88.8%和53.3%;2000年日本林家的户数、经营面积仍然占林业事业体总数量、总面积的86.9%和47.0%,虽然数量、经营面积分别提下降了1.9和6.3个百分点,但林家的数量和面积一直是战后日本林业的主要力量,在森林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图1、1960-2000年日本林家数量占林业事业体比重(%)
图2、1960-2000年日本林家面积占林业事业体比重(%)
2、林家数量与经营规模的变化分析
林家的数量变化:如图3所见,1960-2015年的55年间,日本林家数量总体上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从1960年的113.3万户下降到2015年的82.9万户,减少了27.5%,年均减少0.5%。伴随着低价进口木材的冲击,日本的木材市场价格急剧回落,国产材的市场占有率大幅下降,林业经营举步维艰,部分林家的经营收入达不到其他产业的社会平均收入,这些作为经济理性人的林家改行从事林业以外的行业而导致林家总体数量的下降,这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2010—2015年的5年间,林家数量下降的速度加快,年均减少1.56%,降速是1960-2015年间平均速度的3.1倍。林家数量的快速减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日本林家规模化经营的进程在加速。
图3、1960-2015年日本林家数量与户平经营规模
林家户平经营规模的变化:如图3所见,林家经营面积的变化趋势与数量的变化趋势基本相反,1960—2015年的55年间,林家的平均经营规模总体上都是呈上升趋势的。林家的户平经营规模从1960年的5.1公顷提高到2015年的6.2公顷,提高了21.6%,年均提高2.0%。其中,2010—2015年的5年间的规模化速度明显加快,户平经营规模由5.7公顷提高到6.2公顷,年均提高8.77%,增速是1960-2015年55年间的4.4倍。根据规模经济理论,扩大经营规模可以降低平均成本,从而提高利润水平,这是林家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经济收益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2010—2015年期间林家户平经营规模的快速增长,表明日本林家正处于规模化经营的加速阶段。
3、农业林家与非农业林家的变化分析。
农业林家与非农业林家的数量变化:如图4所见,1970—2015年的45年间,农业林家与非农业林家数量的变化趋势截然相反。农业林家从105.2万户减少到48万户,下降了54.4%;而非农业林家则从9.2万户增加到34.9万户,反而大幅增长了279.4%。从收益的角度分析,非农业林家因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是农业和林业,林业收益在家庭收入的总量中无足轻重,所以对于林业经济效益下滑的反应并不敏感,能够无视木材价格下降、生产成本增加而继续进入林业经营这一行业;从经营的角度分析,非农业林家本来的主要目的就不一定是地上部分木材等林业收入,或许是将农业和林业以外的收入投入到林业中,通过购买林地和林木资产来实现资本资产化、资本保值增值的目的。
图4、1970-2015年日本农业林家与非农业林家数量 (万户)
图5、1970-2015年日本农业林家与非农业林家面积(万ha)
农业林家与非农业林家的经营面积变化:如图5所见,1970—2015年的45年间,农业林家和非农业林家经营面积的变化趋势也是完全相反的。农业林家的经营面积从522.4万公顷减少到275万公顷,下降了47.4%;而非农业林家则从93.7万公顷增加到242.5万公顷,增长了158.8%。从发展的趋势来预判,有理由相信,未来非农业林家的经营面积将可能超过农业林家而占据日本林家的主导地位。
图6、1970-2015年日本农业林家与非农业林家户平经营规模(ha)
农业林家与非农业林家的户平经营规模变化:如图6所见,1970—2015年的45年间,农业林家与非农业林家平均经营面积的变化趋势大体上也是相反的。农业林家的户平经营面积从5.0公顷缓慢的提高到5.7公顷,增长了15.4%;非农业林家的户平经营面积尽管在2010—2015年间呈增长态势,但1970—2015年的45年间总的趋势是大幅下降的,户平经营规模从10.2公顷下降到6.9公顷,减少了31.8%。农业林家的户平经营面积呈持续增长的趋势说明,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林家由于始终是以林业经营为目的,更注重林业的经济收益,其经营理念更遵循规模经济理论,通过扩大经营面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家庭收入,以求得继续经营和发展。
4、不同经营规模林家的变化与分析
各规模林家数量的变化:如图7所见,与1960年各规模林家的经营户数相比,2015年不同经营规模林家的户数变化趋势十分明显。经营规模越小的林家,经营户数下降的幅度越大。1—5公顷的林家数量下降了29.6%;20公顷以上规模的林家数量均有增加,规模越大,增幅越大,经营规模500公顷以上林家户数的增长幅度最大,增加了28.8%。
图7、1960-2015年不同经营规模林家的户数增减率(%)
图8、1960-2015年不同经营规模林家的面积增减率(%)
各规模林家经营面积的变化:1960—2015年的55年间,不同经营规模林家的经营面积变化趋势与林家数量的变化趋势十分相似。如图8所见,经营规模越小的林家,经营面积下降的幅度越大。1—5公顷的林家面积下降了31.2%;30公顷以上规模的林家经营面积均有增加,规模越大,增幅越大,500公顷以上规模的林家经营面积增幅最大,增加了75.1%。
经营规模越小的林家,生产成本越高,经济效益越差,经营难以为继,部分林家退出林业经营,从而导致经营的户数和经营的面积下降的幅度越大;经营规模越大的林家,专业分工越细,生产要素的配置越优,经营成本越低,经济效益越好,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更多的林家扩大经营面积,从而导致经营的户数和经营的面积增长幅度越大。这种变化过程就是生产经营的规模化过程,也完全遵循规模经济理论的变化规律。
图9、1960-2015年不同规模林家户平经营面积增减(%)
图10、2015年不同经营规模林家数量和经营面积的比重
各规模林家平均经营面积的变化:如图9所见,各规模林家平均经营面积的变化趋势也是比较清晰的。除1-5公顷规模林家的平均经营面积增减为零以外,1—100公顷规模的林家平均经营面积呈负增长;100公顷以上规模林家平均经营面积的变化呈增长趋势,特别是500公顷以上规模的林家,增长幅度高达36%。经营规模大的林家大幅度扩大面积,说明日本林家的规模化经营仍在加速推进之中。
各规模林家数量和面积的比重:如图10所见,2015年小规模林家数量在占林家总数的比重仍然很大,1-10公顷规模的林家数量高达87.8%,1-10公顷规模的林家经营面积为39.0%。如果仅从小规模林家数量和经营面积占林家总量的比例这二个指标来分析,日本林业的规模化经营之路还一个较长的过程。
三、对我国的启示
林业的生产周期很长,一项林业政策的出台与调整,对林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少则十多年,多则数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因此,研究和掌握林业生产经营的变化规律,因势利导,未雨绸缪,制定符合林业经营发展规律的政策法律和开展科学的顶层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1、林业规模化经营进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1947年3月至1951年6月,日本完成的土地改革被称为是战后三大经济改革中最重要的改革举措,至今已有近70年时间。如果以上世纪70年代开始的林家数量下降的时间为起点,日本林家的林业规模化经营之路已经历了40多年的时间。日本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的国家,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交易,但从以上的结果与分析来看,日本的林业规模化经营仍处于持续推进阶段,2010年至2015年间甚至还呈现出加速推进的态势。因此,我国对于林业规模化经营的推进应有长期的思想准备,不可能一蹴而就。
2、探索促进林业规模化经营的中国模式。尽管林业规模化经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但我国拥有党和政府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和强大行政执行力,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经济和制度优势,有建国后创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的经验和教训,有林业发达国家在林业规模化经营方面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只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一定能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林业规模化经营快速推进的改革之路。
3、综合施策引导小规模林农开展规模经营。林业规模化经营是实现林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由于国情不同,我国零星分散的小规模林农与日本相比,数量更多、面积更大、荒抚更严重。我国的大多数小规模林农对自己所拥有的山林,既不投入、也不流转、更不培育,长期处于一种荒废的状态。这既浪费了宝贵的林地资源,也严重影响了森林质量的整体提高,还制约了林业经营的规模化发展,从而阻碍了我国的林业现代化进程。当务之急是要加强顶层设计,从法律、产权、税收、财政等多方面综合施策,在保证小规模林农的利益不受到侵害的前提下,盘活大量的、零散的、荒芜的林地资源,实现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
来源:长沙林业
作者:恭映璧
编辑:唐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