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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减税”政策发布 大病、房租扣除标准提高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在此次个税新政策中,除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以外,最受关注的就数对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共6项在内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一大亮点是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相应健全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为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国务院近日在对1994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出修改时,也优化了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大病医疗扣除调至每年80000元

在此次个税新政策中,除了已经实施的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以外,最受关注的就数即将实施的对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共6项在内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由于这些扣除项都集中在最基本的民生领域,涉及千家万户,因此也被称为“最接地气”的个税新政——

(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支出,按照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当年3600元的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三)住房贷款利息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选择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住房租金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的,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双方在当地均没有住房而各自租赁住房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双方在两地均没有住房而各自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五)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分摊每月2000元(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的分摊方式包括均摊、约定分摊、老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赡养义务人,包括被赡养人的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人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根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因此,纳税人可以在任职单位每月预扣预缴税款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可以自行在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对于纳税人由单位每月发放工资的预扣预缴税款环节办理的,根据规定,除大病医疗以外,对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任职单位每月发放工资预扣预缴税款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其中纳税人在首次享受时,需要先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单位。任职单位比照“三险一金”的扣除方式,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而对于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的自行纳税申报环节办理的,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对于无法按月享受的大病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时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贺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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