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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男子驾共享汽车脱保期间肇事 租赁公司推诿拒赔偿

长沙晚报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吴贵平 周智勇

在长沙街头,共享电动汽车逐渐流行起来,市民朋友使用它时,务必留意它有没有买车险。昨日,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租赁汽车脱保后发生交通事故,租赁公司被判赔车辆损失费和伤者医药费。

2017年11月10日,原告刘先生因急事要去河西办事,于是在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附近租用一辆共享电动汽车,该车系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租赁公司”)所有。

当天傍晚,刘先生驾驶该车在湘江中路行驶时,与周某的汽车追尾,造成周某车上怀有身孕的何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刘先生驾驶的共享电动汽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刘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刘先生马上联系了汽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拍了事故照片,跟伤者家属沟通后,让刘先生先垫付医药费用,并说明,不超过1万元的医疗费用会全额报销。刘先生也与汽车租赁公司进行了确认。

何某出院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刘先生一次性支付周某和何某6676.57元。

刘先生随后找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因汽车租赁公司在该公司购买的保险还未生效,不予报销,让刘先生自行找汽车租赁公司协商。

原来,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处于脱离保险状态。

刘先生当即与汽车租赁公司取得了联系,公司却“踢起了皮球”。无奈之下,刘先生只能诉诸法院,诉请被告汽车租赁公司支付原告对交通事故垫付费用6676.57元,赔偿误工费1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赔偿交通费800元。

今年7月5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8月22日,法院组织双方第一次开庭。经审判长质询,原告不能提出误工费、经济损失和交通费的证据和依据。经法庭调解,被告汽车租赁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刘先生6676.57元。因脱保产生的罚款由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违章由原告承担。

承办法官吴贵平提醒,市民在享受共享汽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一定要准确判断该车是否买了保险。购买交强险后会有一个标识,一般贴在车窗的右上角,共享汽车用车人上车时先要看看有无当年度的交强险标识,然后再仔细根据APP提示的指定位置查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是否完备,特别是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果上车后,发现该车辆保险手续不全,应当立即更换其他车辆。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朱炎皇 吴贵平 周智勇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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