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5日讯 今天,记者从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长沙市监察委员会将原任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胡志国(副县级)涉嫌受贿一案调查终结,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后,长沙市检察院于本月25日,以胡志国涉嫌受贿罪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长沙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立案调查并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志国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女儿(另案处理)非法索取收受李某某、冯某某、李某等14个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港币、现金等,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志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周玉才 实习生 尹霜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王智芳
编辑:唐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