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小规模纳税人还继续享受减按1%税率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故2024年小规模纳税人还能继续3%征收率减按1%的优惠政策。
2.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同时,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故公司在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3.我公司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公告中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是指企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加计一个百分点,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4.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5.2024年最新的社保申报工资基数是多少?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2024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待遇计发基数确定前,暂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业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为6755元/月(在2023年缴费基准值6284元/月的基础上按7.5%的增幅增长),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暂据此保底封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正常申报2024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可在4053元/月和20265元/月之间选择任一整数为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待基准值发布后缴纳。
6.什么时候办理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纳税人需要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有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的,还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7.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在预扣预缴时单独计税,是如何计算税额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9.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0.湖南省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调整后,用人单位如何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4年起,将我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为配合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时间和统计部门公布社会平均工资时间,将残保金征期定为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保金。原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不再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或4)后的计算结果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变更为直接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来源:长沙税务
编辑:贺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