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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历史最优!长沙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累计320天
2023-12-27 16:58:09 字号:

创历史最优!长沙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累计3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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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12月27日讯(记者 彭超 通讯员 周验旭)记者今日从2023年长沙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截至12月25日,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累计320天,优良率89.1%,较上年同期增加6.1个百分点,创历史最优。

今年以来,长沙紧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核心和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截至12月15日,全市共办理环境违法案件587起,其中一般行政处罚案件546起,罚款1747.7万元。案件总数、罚款金额同比增长25.2%、11.2%。通过持续不断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全市环境信访投诉件同比下降24.15%。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击,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违法者形成震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当日对4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

一、某制药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湖南Y制药有限公司是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污单位。2023年3月1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私设一根白色PVC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绕过在线监测设备,通过雨水沟排至外环境。为强化侦办力度,提升办案质量,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联合办案机制,商请长沙市森林公安局提前介入、联合侦办,对相关责任人员现场询问,并现场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雨水沟中两处废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pH值分别为14.7、15.1,化学需氧量(COD)分别为4960mg/L、6710mg/L,氨氮分别为6.42mg/L、6.24mg/L。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数据正常上传,同步调阅取样时段的自动监测数据显示,pH值7.45,化学需氧量(COD)85.79mg/L,氨氮分别为1.9mg/L,流量数据为0.001吨/小时。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情形。2023年3月2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将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

二、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检测数据造假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1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自由加速法检测中用断裂堵塞的取样探头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测和采取篡改降低额定转速的行为规避监控平台预警,帮助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基准,决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并处罚款22.5万元。

三、雨花区某制冷设备维修企业未报备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4日,接信访投诉,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雨花执法大队对雨花区某制冷设备维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查明该公司自2021年7月开始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HCFC-22)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的维修经营活动,未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标准,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0.905万元。

四、开福区某印刷企业未依法进行排污登记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2日,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事项,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开福执法大队对位于捞刀河街道内的某印刷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书、报刊、本册等印刷品印刷业务,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车间内安装有3台四色印刷设备,主要工艺流程为裁纸后通过印刷设备进行印刷,现场所使用油墨为大豆油胶印油墨,未发现其它疑似高挥发性有机物油墨。在该公司周边附近未发现环境敏感点。经了解,该公司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年用量低于10吨,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该公司行业类别不涉及通用工序,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询问了解,该公司未进行排污登记。

查处情况:该单位未进行排污登记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公司向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免于处罚申请书》,经核实,确定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并于2023年7月3日按要求完成了排污许可登记,且使用的是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环境风险可控,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9月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进行教育。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段建军表示,下一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保持“严执法”主基调,围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重点领域,办理一批有指导性、影响力的典型案例,打好一批标志性、重要性的“战役”,为建设现代化美丽长沙贡献力量。

来源:红网

作者:彭超 周验旭

编辑:胡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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