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3月9日讯(通讯员 王思维)近日,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管检查中,发现长沙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目前天心区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公司立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提醒,企业安全教育与培训是让从业人员了解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操作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将会导致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不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能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埋下严重安全隐患。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的频次、学时、内容要求,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这样做
一、人员范围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种类
1.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2.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3.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培训内容
1. 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如三级教育培训;
3. 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包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等;
4. 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
5. 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6. 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
四、培训时长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培训档案管理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建档备查。
2. 相关规定也要求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规制度落地方式
1. 会议形式。主要有:安全知识讲座、座谈会、报告会、先进经验交流会、事故教训现场会等;
2. 张挂形式。主要有:安全宣传横幅、标语、标志、图片、安全宣传栏等;
3. 音像制品。主要有:安全教育光碟、安全讲座录像等;
4. 现场观摩演示形式。主要有:安全操作方法演示、消防演习、触电急救方法演示等。
来源:红网
作者:王思维
编辑:余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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