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2月9日讯(通讯员 王思维)“我不知道在我的仓库里储存甲醇危害性这么大,我的安全意识太淡薄了。”长沙某化工有限公司因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被天心区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
2月7日,天心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市监、公安、街道等部门突击查处了一处非法储存甲醇黑窝点,现场查获5046升的甲醇,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甲醇为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处置、责令整改等执法文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取样、检测,采取贴封条等措施妥善处置扣押货物,并连夜调配两辆危化运输车辆,将甲醇转运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成功消除了一处安全隐患。
据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介绍:该窝点藏身于天心区暮云街道暮云新村陈某某村民自建房车库内,外表看似是正常起居的住宅,实则“内藏乾坤”,该企业在此长期非法储存大量甲醇,并将其加工成“环保油”销售给餐饮店作燃料使用。这类燃料闪点低、易着火、安全性差,如同一颗颗定时炸弹,不规范使用会形成重大安全风险。
下一步,天心区应急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案件,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涉案人员,持续在辖区内开展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行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链接:
甲醇:甲醇对人体有强烈毒性,甲醇中毒后的常见症状,先是产生喝醉的感觉,数小时后头痛、恶心、呕吐,以及视线模糊,严重者会失明乃至丧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法官说法
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才能更为有效的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这极大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红网
作者:王思维
编辑:余惠芳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