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9日讯(通讯员 王升)9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在浦沅立交桥西南角桥下国家电网浦沅变电站10米处的停车场内有辆车内装满汽油桶的情况,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立即联合公安、交运、街道等部门核实情况,发现谭某某将38个塑料桶共520KG汽油存放在私家轿车内,该存放地正上方是浦沅立交桥,邻边就是国家电网110KV变压站,停车场停放十余辆汽车,立交桥的下面还有许多人民群众乘凉,一旦发生火灾爆燃事故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天心区应急管理局迅速行动,将该车辆进行扣押,并将存放的汽油用危货车辆转运至专用仓库,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深挖中。
天心区应急管理局提醒:
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加工、运输等活动。散装汽油在没有相关部门监管的情况下销售、运输,将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非法存储汽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非法销售汽油:
非法自卖汽油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红网
作者:王升
编辑:王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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