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1月1日讯(通讯员 郭新辉)近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查获一起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件,对当事人(长沙县某渔具店)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氧气87瓶)和违法所得3045元,并处1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查获一起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件。
9月8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湘龙街道对该街道水渡河市场水产区10栋135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处存放大量氧气并对外销售。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处存放氧气87瓶,规格为40 升/瓶、10MPa 压力,系长沙县某渔具店存放;该渔具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违法。执法人员迅速将氧气抽样送专业机构检验。检验表明,该店氧气瓶氧含量(体积分数)为99.65%,系压缩氧,属于危险化学品。
查获存放危险化学品。
“我开的是渔具店,自己需要氧气,很多运鱼的车辆也需要氧气,所以我就从株洲一公司购入氧气自用,并转卖给一些运鱼的车辆驾驶人。”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渔具店负责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我知道氧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但水渡河水产市场安全条件不具备,就没办;我店内贴着我微信收款码,顾客到我店里购气,一般直接扫我的收款二维码。”经执法人员调查,查实该渔具店销售收入为3045元。
未经许可,擅自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长沙县某渔具店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87瓶氧气)和违法所得3405元,并处1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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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郭新辉
编辑:胡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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