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一餐饮生产经营门店进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
红网时刻新闻10月17日讯(记者 余雅琴)长期以来,城市中餐饮单位是燃气使用的主体单位,客观上每家餐饮单位在使用燃气过程中都有泄漏风险,都可能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因此,推广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势在必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以第一时间对燃气泄漏情况报警,以便相关人员快速处置,将安全事故化解于萌芽,从根本上降低燃气安全风险。
今年9月,长沙市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一餐饮生产经营门店进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该门店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八)项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从业人员人数仅2人,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根据《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印发<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1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月11日,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对该餐饮生产经营门店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处罚到位。
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始终站在以人民为中心的高度,组织全体人员加班加点对辖区各项安全工作,特别是对燃气、渣土、油烟等重点工作进行巡查管控。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以来,根据《雨花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为规范对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雨花实际,集体研究出台了《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关于印发<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确保了对该类违法行为既依法执法,又公正执法、人性执法。
该《通知》明确了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根据其裁量阶次处50000元以下罚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逾期未改正的,根据其裁量阶次处5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罚款。
自该自由裁量权基准出台以来,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立案了14个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行政处罚案件,目前已办结4个,共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9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余雅琴
编辑:胡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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