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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房产能随意要回吗?因一份赠与房产,母子对簿公堂甚至要断绝关系
2022-09-16 11:03:00 字号:

与丈夫离婚后,女子常因琐事跟儿子争吵,连要求一同居住都被拒绝。一气之下,把儿子起诉至法院,欲将赠与给儿子的单位集资房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会支持她的诉求吗?今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起典型案例。(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母亲欲拿回赠与房产,儿子扬言断绝关系

2008年,罗爱莲与丈夫谭志远从朋友处购买了单位集资房的购房资格,并出资99.95万元买下该房屋,2012年将该房屋登记在儿子谭之嘉名下。

因感情不合,罗爱莲与丈夫于2014年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有的另一套房屋归罗爱莲所有,而谭之嘉的房贷、商业保险由谭志远或谭之嘉负责缴纳。另外,谭志远还得给予罗爱莲50万元经济补偿。协议中,未对赠与儿子的单位集资房作出相关约定。

离婚后,罗爱莲常常因为生活琐事与儿子发生争执,母子关系不断恶化。约定的50万元经济补偿金也迟迟未到,罗爱莲要求入住赠与儿子的房屋,遭遇了拒绝。多次沟通无效后,罗爱莲于2022年1月10日,将儿子谭之嘉起诉到了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将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庭审中,罗爱莲认为涉案房屋是自己与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自己付了60万元,有权力收回赠与房屋。对此,儿子谭之嘉并不认可,自己与父亲以及奶奶都曾偿还过该房贷款,还花了70万元装修房子,“想更改房屋所有人也可以,必须返还我与父亲和奶奶出资的各类款项,且法院需判决双方断绝母子关系。”

法院:购房是对子女的赠与,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属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基于父母子女的亲缘关系和生活常理,一般应将购房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且原告在房屋登记至被告名下后一直未主张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约定被告的房贷由其父偿还,亦佐证了赠与事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的规定精神,原告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天心区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爱莲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生活摩擦,隔阂和矛盾较深,但血缘羁绊不能割舍,母亲应当采取恰当的方式关爱子女,子女亦不能一味持消极和回避的态度。”承办法官李石江提醒,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法断绝的,亦不能用登报、协议等方式予以解除(收养关系除外)。人为签订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实则有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通讯员 文天骄

编辑:胡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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