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吃盐津铺子鱼豆腐的你,是否买错过?4月28日,记者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获悉,由于鱼豆腐“37+鲜”酷似“31°鲜”,已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15万元。
鱼豆腐“37+鲜”和“31°鲜”,让人难以分辨
在零食界,说起盐津铺子,可以说家喻户晓。盐津铺子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从事食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上市公司,在第29类豆腐制品等商品上注册了“
”商标。
盐津铺子生产的“31度鲜鱼豆腐”,其包装上,“盐津铺子”文字字体偏小,位于左上方,“31°鲜”文字较大,位于一个深色背景的圆形图案里面,字体采用艺术设计,其中鲜字鱼字字体比划延伸至下方。这种包装设计,在市面上具有一定影响。
市场调研中,盐津铺子发现,伟龙公司生产、销售了“湘伟龙”牌鱼豆腐,其中有
标识,包装、装潢与盐津铺子盐津铺子的“31度鲜鱼豆腐”近似。
2021年10月9日,盐津铺子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伟龙公司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在庭审中,伟龙公司认为自己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虽然双方包装相近,但有近10处不同之处,不构成包装、装潢近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伟龙公司列出了10项不同之处,比如生产日期位置不同,有无辣椒标识,鲜字比划的长度、大小存在显著区别,鱼豆腐式样存在差别,标志的字体大小等等。
(图为盐津铺子生产的“31°鲜”鱼豆腐。通讯员供图)
法院:被诉侵权产品具体明显攀附的主观恶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伟龙公司使用的侵权标识与盐津铺子商标在设计风格、排列组合、整体视觉效果方面构成近似,且被告“37”中的“7”在字形上与原告“31”中的“1”字形相似,混淆度高,易被消费者误以为两者之间具有某种特殊关系。伟龙公司为鱼糜零食产品的经营者应该知道盐津铺子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其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攀附盐津铺子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构成对盐津铺子第16150732号“
”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伟龙公司构成了对盐津铺子关于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拿两者包装比对,在隔离状态下, 两者均采用明黄色作为底色,上半部分的标识采用棕色圆环背景标志,中部半圆环图案,下部直立蓝色卡通鱼造型加鱼豆腐形象组成,两者在包装、装潢的用色,装潢要素,构图布局等方面均高度相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盐津铺子包装装潢的影响力和显著性,两者在色彩搭配、图文设计、位置排列、组合方式等显著特征部分均高度相似,伟龙公司指出的10处不同之处仅为细小的差别,对整个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和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对近似的认定,故法院对伟龙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图为被诉侵权产品。通讯员供图)
2021年11月19日,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伟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盐津铺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伟龙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12万元赔偿款。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通讯员 文天骄
编辑:胡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