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将实现全国互认。2月28日,记者从湖南省医保局了解到,我省也将落地实施这起备受关注的新规。
据了解,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印发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与互认标识。简单来说,就是不同地区的患者,持有某一区域的HR标志检验结果,可以在区域内、有互认资质的医院“通用”。
质量控制
检查检验项目需经过质量评价
对于有关部门的职责,《办法》明确提出,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同时,《办法》详细提出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办法》还指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与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没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落实操作
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
《办法》内容显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等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具体内容
互认和不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有这些
根据《办法》要求,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存在六种情况医院不互认。《办法》规定有以下六种情形:一是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二是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是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五是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六是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李琪 通讯员 钱小艳 实习生 肖雨璐
编辑:胡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