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长沙12月1日讯(记者 彭超 通讯员 周验旭)2021年9月29日,《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2月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今年第四场新闻发布会,就该条例进行解读。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11年来,对规范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成效明显。但是近年来,长沙客运、货运等企业注册车辆逐年增加,特别是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工程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农业机械、码头装载机械、柴油发电机组等,所造成的污染占比相当大。
“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污染量大概相当于20辆小汽车的排放污染总量。而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远远落后于对机动车的管理,其排放污染防治缺乏抓手。”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唐宁介绍,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且明确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监管,但《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一污染源没有作出规定,《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七章三十六条,在总则和附则以外,主要对“预防与控制”“检验与治理”“监督与管理”“区域协同”以及“法律责任”进行比较全面而细致的规定。
《条例》明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的分工和细化,避免各部门扯皮或推诿。“《条例》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环节一直到投入使用以及报废退出市场都进行严格的监管,这样更有利于大气污染的防治。”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莫金文介绍,《条例》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如发展和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条例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管理法制化,可防止监管部门在未来的防治过程中可能面临行政诉讼附带审查的风险。
目前,长沙在城市建成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明确要求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标排放,同时应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条例》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明确了使用要求和行为规范,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通俗来讲就是要做到‘编码登记、不闯禁区、达标排放’。”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肖劲羽介绍,没按规定进行登记和悬挂号牌的工程施工机械,建筑施工监管部门将禁止其入场施工作业。另外,长沙市政府2020年11月3日发布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中划定了全市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 (即低排区),对于在低排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使用,处每台车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肖劲羽表示,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整治攻坚行动。在严把准入关的同时,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处5000元的罚款,责令其进行污染控制改装并整改到位。
据介绍,下一步,长沙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继续积极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市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查处从事车辆尾气检验业务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路面抽查不合格的柴油货车依法予以查处的同时,溯源不合格车辆在车检机构的环检的检验全过程,依法严肃查处其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红网
作者:彭超 周验旭
编辑:吕周阳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