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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1-11-30 09:21:06 字号: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结合上位法调整、机构改革和规章实施情况,市政府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修改2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对《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作出修改

1.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2.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将第五款中“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3.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财政、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

4.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修改为“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配备油水分离器”。

5.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及时将餐厨垃圾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6.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部门”。

7.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环境保护、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8.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9.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

10. 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11. 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环境保护、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二)对《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作出修改

1. 将第三条第三款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城市人居环境主管部门”。

2. 将第五条中“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住房保障、城管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

3. 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含储备目录)等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4. 将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为一项,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及规划项目的调查红线”。第(四)项相应调整为第(三)项。

5. 将第十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项目调查红线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地块整合的要求。调查红线原则上不得分割现有房屋实际占用地块”。

6.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

7.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拆除施工企业必须为拆除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修改为“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保险”。

8. 将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施工单位投保证明”。

9. 删除第二十条,之后条文顺序作相应变更。

10. 将第二十七条中“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修改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房屋征收等部门”。

11. 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偿协议订立后,区县(市)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的,经区县(市)征收部门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履行的,区县(市)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废止5件政府规章

(一)《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

(二)《长沙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

(三)《长沙市旧货交易治安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94号令)

(四)《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

(五)《长沙市湘江库区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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