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的贤奎鲜面商店,在美团登记了一家外卖龙虾馆,号称“纹和友龙虾馆(长沙直属店)”,由此引发了长沙文和友的维权。通讯员 供图
提及长沙名小吃,网红打卡地文和友绝对排得上号,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的贤奎鲜面商店竟因此动起了歪脑筋。该店于2020年在美团登记了一家外卖龙虾馆号称“纹和友龙虾馆(长沙直属店)”,菜品介绍、外卖盒上也用了与文和友相关的文字。长沙“文和友”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昆明“纹和友”告上了法庭。
4月7日,记者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昆明贤奎鲜面商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长沙文和友合理开支4万元。
未经授权,自称“长沙直属店”
“文和友”品牌下的老长沙龙虾馆自2012年成立,与“文和友”其他品牌共同打造上世纪80年代的老长沙市井社区,发展至今,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有人说,如果没来过这里,等于没去过长沙。可人怕出名店怕爆,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的贤奎鲜面商店就动起了歪脑筋。
贤奎鲜面商店于2020年在美团登记了一家外卖龙虾馆,号称“纹和友龙虾馆(长沙直属店)”,在菜品介绍、外卖盒上用了“文和友秘制虾尾”“文和友湘味小炒”“文和友长沙韵味”“文和友老长沙龙虾馆”等文字,并在品牌历程介绍一栏中,上传了“文和友”商标权利人即湖南文和友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和友公司)所获得的品牌图片,如“文和友龙虾馆:中国龙虾十佳品牌企业”“长沙化龙池总店”等。
文和友公司表示,自己是第13587009号“文和友”(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商业管理等)、第13587012号 “文和友”(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餐馆、饭店等)两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昆明市官渡区贤奎鲜面商店在日常经营中将“文和友”“纹和友”字样突出使用美团外卖经营场所、经营用具、商品名称上,不仅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影响了品牌发展,更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
2020年8月11日,文和友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昆明市官渡区贤奎鲜面商店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昆明市官渡区贤奎鲜面商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12.2万元。同年9月9日,该案一审开庭,可昆明市官渡区贤奎鲜面商店未到庭应诉。
法院:昆明“纹和友”已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文和友公司依法取得“文和友”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专用权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原被告双方均从事餐饮服务行业,贤奎鲜面商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主页及外卖销售单的抬头使用“纹和友龙虾馆(长沙直属店)”字样,在菜品名称上使用“文和友”、外卖包装盒上使用了“文和友老长沙龙虾馆”等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属商标性使用。
文和友公司经过长期经营,在餐饮服务行业,特别是长沙餐饮服务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贤奎鲜面商店除了直接使用“文和友”商标标识外,还使用“纹和友”标识,与原告“文和友”注册商标无论是在字形、读音等方面基本一致,且在排列方式上高度近似,唯一的差别之处在于被告使用的系“纹”字,而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的系“文”字,“文”与“纹”仅是少了一个绞丝偏旁,两者读音一致,并不构成实质性区别,属于近似。
贤奎鲜面商店特别在“纹和友”后注明为长沙直属店,在品牌介绍一栏中上传原告文和友公司所获得的品牌荣誉图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标识产生混淆,认为系原告的直属店或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被告贤奎鲜面商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由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昆明市官渡区贤奎鲜面商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即合理开支费用4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未上诉。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文天骄
编辑:吕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