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长沙11月29日讯(记者 贺纯 通讯员 张赟媖)出租住房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在无法提供相关费用凭证的情况下如何计算应纳税额?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出租自有或租入住房,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住房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对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本次《公告》明确,从2019年12月1日起,长沙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可按租金收入的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再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根据此公式进行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10%×税率(住房为10%),实际税负只有1%。例如,某纳税人月租金收入3000元,根据核定征收方式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每月30元。
来源:红网
作者:贺纯 张赟媖
编辑:贺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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