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记者 沈梦艳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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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破坏生态环境,你会制止吗?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你将面临罚款……
今年5月1日,《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施行,《条例》将治理不文明行为上升到法治高度。那么,《条例》内有哪些不文明行为会承担法律责任、面临处罚呢?让我们来温习下。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妨碍交通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别让“共享交通工具”变成“影响交通工具”。图/网络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互联网车辆租赁运营企业向社会投放共享交通工具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影响公共安全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图/网络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和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吸烟行为未予以劝阻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处罚。
禁止侮辱、殴打他人。图/网络
对不文明行为的劝阻人、举报人进行侮辱、殴打,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让我们遵守《条例》,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自觉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为文明助力,为长沙添彩!
来源:红网
作者:沈梦艳
编辑:陈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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