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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网1小时后“睡死” 网吧被判赔7.5万余元
2019-08-30 09:42:15 字号:

在网吧消费,无论是上网还是睡觉,工作人员都不会去干涉,这是约定俗成的事。可若是有人在网吧一睡不起,网吧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8月29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醒上网者,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去合理把握上网时间。同时也提醒网吧经营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巡查、提醒、通知顾客。

案情

男子上网“睡死”,家属索赔38.6万元

50多岁的阿华(化名)是宁乡人,没有固定职业。2018年4月某天中午12时许,他来到长沙市开福区一家网络会所上网。

上网1小时后,阿华就靠在座椅上“睡着了”,电脑桌面也没有发生变化。直至第二天凌晨1时许,网吧工作人员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了阿华的异常:整个人斜靠在座椅上,左手已全部淤青,推他也无反应。见状后,工作人员选择了报警。

很快,120急救人员、刑侦民警、法医等赶至现场。经法医确认,阿华已死亡,排除他杀嫌疑。

“网吧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察看发现异常情况,造成医疗救助不及时,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阿华的妻儿将网络会所起诉至开福区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8.6万元。

判决

存在一定过错,网吧承担10%的责任

“我们对场所的巡查,针对的是接受上网服务的客人在场所内上网的安全,这不包括顾客的身体健康。”网络会所老板表示,网络会所不可能针对每个在座位上睡觉的客人提供叫醒服务,每名进入网吧上网的消费者,有权利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无论是上网浏览网页、看电视剧、玩游戏或者休息等,网吧管理人员均无权干预。他认为,阿华家属方没有证据能证明网吧提供的服务造成了死者的死亡,其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会所作为对外提供上网服务的营利性机构,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应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网吧装有监控设备,亦设有巡查制度,阿华登录1小时后即靠在网吧座椅上未再移动,电脑桌面亦未变化,经营方未发现异样,并及时组织抢救,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该网络会所承担10%的责任。

经法院核定,阿华的经济损失确定为723540元,也就是说,网络会所需承担10%即72354元。此外,考虑到本次事故确实给阿华家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开福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网络会所向阿华妻儿赔偿75354元。(杨昱 刘笑贫)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

编辑:唐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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