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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拍”不能沦落为逐利的“职业拍”
2019-08-21 09:34:26 字号:

近日,三湘都市报记者接到不少读者反映,长沙街头出现了一群神秘的“摄影师”,他们专盯路面车辆,一旦发现违停等情况,就会用手中的相机快速“取证”,然后到相关部门举报,以此获取奖励,“每月收益相当可观”。(详见本报8月19日A03版)

“随手拍”举报交通违规,这一做法在我国不少城市都曾施行,但施行的同时也都遭遇着同一种尴尬,那便是“随手拍”变成了“职业拍”,并想方设法尽可能多地获取奖金。一个初衷良好的做法一旦走偏,所起到的社会效果也必将令人不满。据新闻报道,在一些城市,“随手拍”的举报者经常因其行为带着“钓鱼”式性质而被市民吐槽,甚至常常引起拍摄者和被拍摄者之间的激烈冲突。

从政策的出发点来说,相关部门鼓励市民随手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并对此进行一定奖励,本身是有积极意义的,一方面可以督促人们提升文明交通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监控不全的难题。然而,这个问题的困境在于,如果不给奖励,没人有积极性去拍摄违法行为,如果给奖励,又极容易让拍摄者心生贪念,为了奖励而处心积虑地“钓鱼”拍摄,或者像新闻中所述,一个人注册多个账号,绕过“每日奖金上限”这一门槛。这样一来,原本是为了维护交通规则,构筑良好交通环境的规定,反而成了催生“职业拍”的摇篮。

然而,最大的问题还不在于此,更为关键处在于,“随手拍”是否具备法律认可的取证资格?2003年,广州警方曾经开展过“随手拍”活动。据央视报道,2004年3月,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认定某车主有违章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随后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上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终审裁定车主胜诉。最终,广州警方不得不叫停“随手拍”。

从法律上来说,“随手拍”的普通市民不仅不具备取证资格,同时市民在拍摄时,尽管其目的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但仍涉嫌侵犯他人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从大众的心理感受来说,在相关规定缺乏有效遏制为逐利而拍摄的细则的前提下,这种无孔不入,甚至一些人带有“钓鱼”性质的“职业举报”行为,既让人觉得猥琐,也违背了有奖举报办法鼓励全体市民共同参与交通管理的初衷,所以不值得提倡。

正在开展和执行“随手拍”的城市,相关部门有必要考虑修改完善相关奖励办法,把其行为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实现法律、公共利益与个人需求三赢的局面。而那些由“随手拍”转型成了“职业拍”的人,也理应约束自己,不要唯利是图,违背了参与的初衷。(张英)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张英

编辑:唐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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