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城管向一未有效履行共享单车管理职责的互联网车辆租赁运营企业,依法开出5000元罚单。
长沙文明条例高效“落地”,共享单车企业这张罚单“不冤”。
红网时刻长沙8月12日讯(记者 田甜 通讯员 任金海)共享单车遍布长沙的大街小巷,以其低碳环保的优势已经成为很多市民不可或缺的短途代步工具。同时,由于部分共享单车企业只重视投放,不重视管理,导致车辆乱停乱放、阻碍通行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文明形象。
今年5月1日,《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依据该条例,长沙城管执法人员将互联网车辆租赁运营(共享单车)企业管理职责纳入监管执法范畴。8月12日,一未有效履行共享单车管理职责的互联网车辆租赁运营企业,被长沙市天心区城管执法大队依法处以5000元罚款。
这是天心区首例依据《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互联网车辆租赁运营企业向社会投放共享交通工具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进行处罚的案例。
在天心区林大路与芙蓉南路交界处4号地铁口附近,投放的某互联网车辆共享助力车无序停放,遭市民投诉,天心区城管执法大队文源中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巡查,发现停放在自行车道上的共享助力单车6辆、人行道盲道上12辆、绿化带上2辆,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执法人员立即上前拍照取证。
经查,这些共享助力车均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租赁运营,执法人员找到了该公司长沙共享助力单车负责人冯某,向其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进行检查,指出其共享助力单车摆放混乱、影响交通秩序、有损市容的行为,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整改通知及询问调查通知,要求其公司派人到中队接受进一步的询问调查,冯某对以上事实予以承认。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互联网车辆租赁运营企业向社会投放共享交通工具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该互联网车辆租赁运营企业因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天心城管依据《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其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来源:红网
作者: 田甜 任金海
编辑:胡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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