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7月4日讯(记者 岳瑾 康希)近日,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相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境外个人符合长沙市限购政策的,可限购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住房。境外个人获得长沙市委人オ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D类人才绿卡的,享受长沙户籍人口购房政策。境外个人属于在长重点企业中集团(总部)派驻高管及科研、生产技术骨干的,其购买商品住房按照园区重点企业人才购房流程办理。
记者联系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了解到,此次为操作细则,而非购房新政。该《通知》主要是针对境外人士及境外机构进行的一个详细说明。按照规定,境外人士在长沙购房,同样需要符合非长沙户籍人士在长沙购房的要求,即在长沙市稳定就业且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连续缴纳24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相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湘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6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住建部等六部委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中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我市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限购政策的贯彻执行,经我中心研究讨论,并报请市住建局同意,现将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关于境外个人购房
(一)在我市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住宅
1、境外个人符合我市限购政策的,可限购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住房;
2、境外个人获得长沙市委人オ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D类人才绿卡的,享受长沙户籍人口购房政策;
3、境外个人属于在长重点企业中集团(总部)派驻高管及科研、生产技术骨干的,其购买商品住房按照园区重点企业人才购房流程办理。
(二)购买非住宅及在我市非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住宅
境外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非住宅类商品房,不受面积和套数的限制;境外个人在我市非限购区域范围内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住房(具体规定由非限购区域当地政府或房屋交易主管部门明确)。
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除提交现行合同备案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1、境外个人为港澳台居民,提交在境内工作、学习或居留的证明和所购房屋是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自用书面承诺;
2、其他境外个人,提交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和所购房屋是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自用书面承诺。
二、关于境外机构购房
境外机构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在长沙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但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非住宅商品房,不受套数和面积的限制。
在申请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除提交现行合同备案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所购房屋是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自用书面承诺。
特此通知,请各组遵照执行。
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2019年7月1日
来源:红网
作者:岳瑾 康希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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