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草案、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4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两部法律草案除了新增诸多内容外,都进一步加大了对“制售假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回应初次审议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认定标准过于严格、补偿范围过于狭窄,应将不能排除是异常反应的也纳入补偿范围,并统一补偿标准”的意见,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同时规定实施接种过程中或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除可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外,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完善惩罚性赔偿规定,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明确: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可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落实处罚到人,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增加可以给予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药价虚高和供应短缺是药品领域的突出问题,为此,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国家实行短缺药品预警和清单管理制度;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及原材料予以优先审评审批等。(记者 张伟杰)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张伟杰
编辑:朱婷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