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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张罚单打响新年“第一枪” 警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2019-02-14 14:25:28 字号:

红网时刻长沙2月14日讯(通讯员 江洁)2019年新年伊始,长沙县㮾梨街道亮起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利剑,1月份连续查办3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案件,打响“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的第一枪。

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被罚1万

某某百货商行是一家经营日用百货、化妆品、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的批发的企业,注册地在长沙市雨花区,经营场所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并租用㮾梨街道星湖路一公司的厂房作为仓库储存货物。

1月1日,街道执法人员对某某百货商行租用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仓库现场有使用明火的现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调查,该商行虽然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但未严格落实,对仓库使用明火的隐患问题未按制度进行排查、治理,也不能提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记录;该商行主要负责人杨某某履职不到位,未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经审查,某某百货商行主要负责人杨某某涉嫌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某某百货商行主要负责人杨某某予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隐患排查治理未如实记录被罚1万

湖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床上用品、化妆品、服装、鞋帽、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的商贸企业,注册地在长沙经开区星为创芯园。

1月3日,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街道辖区的星为创芯园进行检查时,发现湖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仓库现场电气线路不符合技术规范,机械设备未张贴安全操作规程,仓库现场隐患严重。经调查,该公司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落实到位,也未按要求如实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审查,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査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对湖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予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通道堵塞被罚0.05万

1月23日,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㮾梨街道辖区的产业平台科技新城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湖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通道堆满货物,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审查,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五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场对湖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予以0.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江洁

编辑:苏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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