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梁某某等3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一案。
红网时刻长沙1月23日讯(通讯员 刘萍萍 张宽)1月22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梁某某等3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抢劫、非法拘禁一案。该案系长沙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认定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具有被告人人数多、被害人分布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梁某某、李某、冉某某先后被骗入长沙的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在购买天津天狮虚无产品后加入该传销组织。2017年5月份以来,该三人脱离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并以其为首要分子,纠集被告人王某民、王某跃、杨某贵、彭某伍、胡某仙等人为骨干成员,采取天津天狮传销组织运作形式发展组织成员,形成了五个管理层级、涉及四十余人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长沙县星沙街道松雅安置小区、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雅雀湖小区等地实施抢劫10余次、非法拘禁7人次,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天津天狮非法传销组织,成员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为非作恶,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查明事实以及所起作用和地位,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李某、冉某某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等3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十六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等,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来源:红网
作者:刘萍萍 张宽
编辑: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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